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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l1986年购买企业内部职工福利房按市府(1984)68号文件笫十三条个人购买住的联建公助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有权属购房者所(该房不是拆迁购买)因当时妻子不是企业职工是无业人员.不享有购房政策.在房屋买卖契约中.个人承付三分之一房款.三分之二是企业以福利补贴赠与职工(全产权房)2002年接轨后企业按契约产权登记在职工名下.2004年妻子死亡.2018年子女起诉房屋继承因产权人不是已故人.己故人生前沒有主张产权共有.继承人替己故人主张产权共有可以吗

拆迁补偿 2018-11-15 0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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