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王甲(被告)与王乙(原告)为同族远房叔侄关系。1998年1月,两人注册成立了宜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180万元,登记股东为宜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2120万元,占97.2%,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和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60万元,占2.8%,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王乙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等为公司董事。经查:(1)地产公司和商贸公司虽在登记文件上为真实签章,但两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发起公司设立,也未实际出资。据王乙介绍,当时考虑到以法人投资的便利性,王甲和王乙便分别找朋友所开的公司即“地产公司”和“商贸公司”出借公章和营业执照办理了A公司的登记手续。(2)上述土地使用权和现金出资虽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但实际均未出资。(3)王乙以董事长身份在公司登记申办文件上有真实签名。2000年4月3日,A公司迁移到武汉,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公司住所、经营范围也进行了变更。2000年12月5日,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变更为王甲,王乙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和经理职务(保留董事职务)。经查,上述公司

其他 2018-11-17 11: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