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我是南京一家企业职工,前两天单位接到电话自称是江苏省环保厅要来单位给单位职工环保培训,单位一听是江苏省环保厅的,就同意到我们单位给大家培训讲课。第二天早晨来了一个男的开始讲课,关于饮水环保等问题,后来开始推销各种产品,有口罩,水素石水杯,过滤饮水机等等,推荐单位职工购买,因单位职工以为是江苏省环保厅派下来的工作人员,于是便相信了,有几名职工购买了水素石,398元一套,几名职工共购买了5套,共计近2000元,这男老师用微信扫了收钱后把产品卖给职工就走了。后经大家上网一查,根本不是江苏省环保厅的,都不知是哪里的推销人员,打着江苏省环保厅的名号上门给单位讲课,然后推销产品卖。单位职工知道上当受骗后立马打电话要求退货退钱,但对方就是不给退货退钱,以各种理搪塞说产品没质量问题就不给退钱退货。打电话到厂家,厂家也已各种理由搪塞不给退货,这不是欺骗吗!不是江苏省环保厅的,强打着环保厅的旗号来我公司培训推销他们的产品,欺骗职工购买他们的产品!请问各位律师,这事该如何解决?如何投诉?如何才能维护单位职工的利益??

消费者维权 2019-01-17 22:5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定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规定,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作为三年;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三个月,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管线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  《办法》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4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综上所述,若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既可找房地产公司,也可找施工单位,如其相互推诿或不予理睬,可向当地消协投诉,仍不能解决的,则可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但商家在交货后即出现了质量问题,依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 协商不成,立即到消协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以欺诈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
  • 你好!报警或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 您好,可以打12345投诉。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