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打算购买公寓房一套,对售楼处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下条款非常不满“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该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0.1%的违约金”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极不合理,既大大延长了配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期限,而且违约惩罚过轻(500元人民币以内),导致事实上得不到法律保护。我与售楼处沟通要求修改合同,但售楼处以“合同已备案,不能更改”为由拒绝修改条款。

其他 2018-11-17 23:2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