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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服装店上班,2011年7月20日——2011年9月4日在他公司上班,由于和店长难相处,所以在2011年9月5号当面和店长辞职,但是她告诉我8月份的工资要扣除3天的,9月份4天的工资没有,还要赔偿公司8月20号到9月20号所丢得东西,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其他 2011-09-20 0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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