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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张某于2009-10-28入职,于2010年5月28日起开始请住院假及长病假,截止2011年8月20日累计住院假15天,长病假327天,目前病假请至2011年10月5日。其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的诊断为膜性肾病,就诊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门诊部。 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 请问:1、合同到期是否可以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3、是否可以提前通知该员工?还是到合同期满时通知他?哪种方式比较好?

其他 2011-09-20 1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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