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老婆做个手术,本来是个小手术,是个肿瘤手术,按照他们的要求该检查都查了,可以动手术了,在手术中,发现肿瘤长在肠子上,要做切肠手术,还叫我去手术台上看看,说这个手术按他们的方案可以做,方案是从肚子排便便一辈子,就叫我签字,我想了想就没签,这样对我老婆不公平,医院就对我说,你不同意我们就把伤口胱复,养好了在去找其它的医院,我觉得很不负责任。用了各种理由叫我签字,我都没签,老婆在手术台上躺了5个小时,他们没办法,,只有请求上级专家来做的手术,在请专家同时还叫我掏专家费,专家出诊费用要我来付,专家下来了,把手术做好,也没像他们说的那样做,就一次性做好了,第二天,我觉得很讨厌我家在医院什么的,就叫我加转上级医院,我也转了。(有太多的没说)我就是觉得这医院该好好查一下,否则有太多老百姓都不知道,

其他 2018-12-06 2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向卫计局投诉。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文山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