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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由其父和两个女儿共同拥有,但房产证上写的是其父一人的姓名,但是此房产于2008年被拆除,但是拆除协议上被拆迁人写的只是其父一人的姓名,当时两个女儿并没有异议,但是其女现在又想起诉其父,要求分割房产,问此房产能不能因拆迁协议上的被拆迁人只有其父一人的姓名,此房产只属于其父一人的,如果其女现在起诉,诉讼时效是不是按2008年拆除协议算起,如果房屋有共有人的话,拆除协议是不是应将其共有人的姓名都写上,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他 2011-09-21 15: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该女儿主张房产共有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诉讼时效不按该拆除协议的签订时间起算,是按照你知道或是应该知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再者,房屋产权属于物权范畴,没有时效一说。
  • 如果有证据证实被拆迁房屋系共有,可以主张上述权利。
  • 该女儿主张房产共有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诉讼时效不按该拆除协议的签订时间起算,是按照你知道或是应该知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再者,房屋产权属于物权范畴,没有时效一说。可电话详询或预约详谈。
  • 主张共同共有有没有证据,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犯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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