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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今年6月份进公司的,七月份发现怀孕了,公司一直都没给我买保险,九月份我自己出全额买的保险,十月份公司又没给我交了我的预产期是2019年3月27号,公司这一切行为导致我的生育保险都用不了,这个劳动法怎么处理?

其他 2018-12-10 23: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关于我国生育保险费用缴纳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应该尽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足额缴纳的,依法受到处罚,不是可不可以,而是必须全额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可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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