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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士,我是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的员工,在分公司工作12年了,近期集团将我工作的分公司进行了资产转让,目前是合资,目前新投资人也只出资50%,6个月后新投资人再付给集团剩下的50%资金后,公司完全转让给新的投资人。因我们之前是与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当时签订的合同集团也没有给我们,社会保险的缴纳也是按照我们本地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和我实际的工资有很大的差别。现在的情况是新投资人已经接管公司,名称也进行了变更也准备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集团要求我们可以继续在现在公司工作(新投资人也同意,并提高原来的工资标准),也可以回集团工作(原劳动合同没有注明工作的地点,可以是集团的任何一家分公司),待遇和报酬保持不变,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1、如果继续留在原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如果不回集团也不在原公司工作,是否可以不需要写辞职书;3、不管是留在原公司或者离开集团,是否可以提出补偿。谢谢!

其他 2011-09-22 0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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