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补转正工资劳动法十九条规定,应去年12月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全额工资。但因调整迟迟不给予转正,双方在第二份合同(岗位变更表)中对工作岗位作了调整,公司据此重新确定小徐的工资并无不当,只是其仍按试用期对待,少发工资400元(2200元-1800元)×7个月=2800元.应给予补足。2、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补偿金应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由于工作13个月,故应按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即【(1800元×10个月+2200元×3个月)÷12给月=2050元,双倍为4100元。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补偿,那就是1100元,一共要补我5200元。

其他 2011-09-22 21: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