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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一地区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为单位自管公房,原承租人于2008年早已死亡,承租人未变更。2015年拆迁许可证核发颁布(即动迁公告发布了),公房内有一个原承租人子女一家与原承租人同住同户,并且与死亡的原承租人是同一个单位的职工,拆迁公告发布前后一直没有享受过其他福利公房(即他处无房类),承租人其他子女早已也享受单位的福利公房,户口迁出,搬出居住,另立门户了。现在动迁开始了,另立门户的其他子女认为是原承租人的遗产,要继承自己的一份,单位此时要求子女们签字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但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子女一家坚决不认可作为遗产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于拆迁许可证核发颁布之前,属于因死亡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人主体资格,也不应该再有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也同时根据国土征收公房拆迁安置补偿属于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所共有。现在有一种说法是公房不是遗产,但承租权动迁转化为货币化财产化,可以作为将公房拆迁承租权转化为遗产而全部拆迁安置补偿归原承租人一人作为遗产继承。另一种认为只有原承租人的部分可作遗产继承。第三种认为因为是死亡早于公告,属于死亡后发生的动迁,原承租人不应该再有拆迁安置补偿,没有遗产继承。请律师们帮助帮助,仔细甄别甄别,公房和公房承租权拆迁时到底是不是遗产继承?

其他 2018-12-24 1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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