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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了了应收而少收的房款,当事人不予承认,而工作人员开出的不动产发票却是总价,对于这部分应收而没收的钱是构成不当得利还是重大误解。

其他 2013-12-13 20: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因素同时具备:  (一)一方获得利益;  (二)他方受到损失;  (三)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作为获得利益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 属于不当得利
  • 可以肯定的说对方构成不当得利,而你们属于重大误解。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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