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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拖欠50名教师工资5年,累计500万维权。2014年6月6日,学院发布聘任为公告,50名教师被聘为中级职称。5年过去了,学校至今不兑现中级职称的工资,仍然按照初级职称最低标准发放,目前工资实发3200元每月。与同年参加工作的中级职称教师比,工资低1600元,甚至比实习未转正的教师还低600元/月。连续工作了15年的中级职称教师工资比刚来的实习教师还低,这种情况国内外罕见,实在骇人听闻,难以让人接受。经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等部门咨询,是学院扣发了应发的工资。目前属于这种情况的教师有50人,学院至今累计拖欠工资500万左右。经过多方求证,淄博市乃至省内同类院校,只有我院存在这个问题。学院领导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目前学院不差钱。

其他 2019-01-15 13: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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