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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家餐厅上班,然后,我12月已经辞职了,准备1月1号离开,但是,财务和我说招到人早放我走,无所谓,要是招不到人,1月31一才上我走,我破于无奈答应了!然后老板和我说春节店里忙人手不够,我只好答应回去上班!然而我妈妈生病住院了,没法回去上班,所以就没回去,然而餐厅老板却不发我工资,说我一天不回去,就扣我一天工资,知道扣完为止!

其他 2019-06-02 23: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样是不合理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人支付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如果佣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此时佣人单位不仅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而且劳动者也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这中存在欠薪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索要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 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者可以立即离开公司的法定条件,劳动者离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
    3、如未足付工资、加班费、辞工扣钱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5、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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