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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xx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0月将以培训的名义将我劳务派遣至其香港xx会计师事务所一年,派遣期间月工资为1万元,为此我与香港xx会计师事务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在培训协议中写明“培训期间每月支付工资1万元”及并约定“培训费为往返机票、签证费等支出”。之后,我于2007年4月与达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3年(至2010年4月30日)并约定违约金为履行合同时间每不足一年赔偿2个月薪金加上培训费。我想知道,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我现在离职是否仍要按两个月薪金支付违约金?如果不应按薪金支付,而要按培训费支付,应赔偿的培训费为多少?现在老板要求以我在香港劳务派遣期间的工资与国内工资的差额来计算培训费,是否合理?

仲裁 2009-05-15 0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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