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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是广告视频制作公司,去年12月税务机关通知本公司累计4个季度(含2017年四季度集中开出的104万)营业额达5,00万系统自动升级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往年税务报表都是按自然年报,历年业务量最高也沒超过400万营业额,且公司是两个人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业务费用是租用场地设备及摄影灯光等个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税务机关一再说对个体工商户减税,实际无抵扣发票公司实在无法承担高税赋了。敬请律师解答出路在哪里?

公司税务 2019-10-31 21: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建议税务局反映
  • 所谓的进项和销项都是增值的一部分,是指增值税的一部分
  • 税务局要求做的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是因为不允许抵的原因,要将原做的会计分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冲销,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贵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
  • 税务局查询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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