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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是2500元/月,另签有一份《入职通知书》关于工资的规定是:标准工资:2500元/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200,住房补贴100元,交通补贴100元,伙食补贴100元)。现公司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细目细则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要求签署,并加带一份《薪资调整函》,对薪资的规定是:基本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个人+公司)】+绩效工资,基本工资=1320元(深圳市最低工资),要求考核评分为100分,才可拿到全额的工资,评分为99分的都只能拿到90%的工资。此绩效的薪酬设定是否与之前签订的合约相抵触?是否合法?另按照绩效规定,连续2个月绩效考核分数低于70分,则视为不合格员工,公司即可辞退,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如被辞退的员工是否要给予经济赔偿?

案件执行 2011-09-27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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