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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由于家里有事需回去,就跟公司请假了,所以只上了十一天班,现在公司让我把这个月的社保自己承担了(连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全部承担),公司的说法是说上不够22天的需要自己全部承担社保,请问这个合理吗?

其他 2019-01-23 20: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约定形式减免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定义务。劳动者请事假是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的事假,也可以规定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
    【追问】请问法律上有没有具体关于这方面的明文规定条例?
    【回答】《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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