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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5年9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年。第二次合同期是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27日。(2017年8月27日在该单位办的退休)。然后继续在该公司打工(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协议书”),因公司的原因使得我的工作岗位没有继续,公司让我离职,并与2018年1月29日办了离职手续。请问,我可以向该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吗?有时间规定吗?金额怎样计算?谢谢

其他 2019-02-11 2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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