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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来卖方违约,给张某造成损失10000元。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诉讼中卖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下列处理方法中,正确的是D.应当降低违约金,将违约金降低到38000元 标准答案:D 我感觉D是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5-(5-1)*30%, 可是网上看到很多所谓的专家律师的解释却是:应该赔偿实际损失的30%,就是13000元“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这里边的违约金有两种理解方法,一是指按合同计算的违约金,一是指法院判决的违约金,而两种理解相差很大,高院怎么会出现这种模棱两可的解释。

争议解决 2011-09-29 0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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