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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7天不够,需要延长的法律依据?

其他 2019-02-19 15: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行政机关是有这个权利的。
  • 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例如在王某诉贸易局行政违法一案中贸易局在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时对行政相对人私宰的生猪肉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没将生猪肉产品发还给行政相对人从而引发行政纠纷。2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范围。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则不能采取该措施。在执法中行政机关往往把握不准实施证据登记保护的条件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任意扩大其范围以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强制扣押。如我院审理的宋某诉交通局交管行政征收案中交通局为责令原告交纳规费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将宋某的摩托车扣押声称需要登记保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将车返还。3需要保存的证据不予登记或登记不规范。登记保存物品是采取这项措施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只考虑证据登记保存的“实质”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不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或者不认真规范制作马马虎虎草率了事漏填或者用“一车一筐半箱”等含糊单位标记以至于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登记保存的物品内容容易与相对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工商行政强制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只表明衣服三箱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4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与被处罚行为无关联性。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它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联系的。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不注意这一点如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市容管理乱贴手机广告案时对与违法行为毫无关联的手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违背证据关联性的原则要求从而引起矛盾纠纷和行政诉讼造成被动局面。5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登记保存。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往往凭借个人一时冲动感情用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随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保全证据而采取这种措施事后怠于向负责人汇报以求追认。从上述内容看“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已批准?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在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证据是很难有的。因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既可以“事先授权”也可以“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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