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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共同海损的问题

其他 2019-02-21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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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和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即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应受到补偿,由船、货等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共同海损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帆船时代,船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航行中发生危险时,有效地脱离危险的办法之一是抛货入海,轻载航行。由于船上所载货物分属不同的货主,任何一方都不希望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做出牺牲。为了便于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作出决定,逐渐形成一种惯例,即抛货的决定权属于船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全体受益方分摊。这一原则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成了共同海损的基本原则。现在,几乎所有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合同,如提单、租船合同和保险单(见海上保险)等都列有有关共同海损的条款。共同海损损失或费用的划分、共同海损分摊和收付结算的工作,即共同海损理算,由专业理算机构或人员(海损理算师)接受委托进行。理算后编制的理算书是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和结算的依据。目前世界上广泛使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的前身是 1860年格拉斯哥决议。它是由欧洲的航运、保险、贸易和理算界人士于 1860年在英国格拉斯哥城制定的。嗣后于 1864年和1877年两次在英国的约克城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城开会予以修改,并改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后对规则进行过多次修改,但名称一直未予更动,仅在规则前列明修改的年份。此外,修改后的规则并不取代以前的规则,尽管现在普遍采用的是1974年的规则,但过去历年修改的规则没有废除。规则不是国际公约,仅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民间规则,只有当合同双方同意采用时,才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因此,运输合同中一般都载有共同海损根据某一特定规则理算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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