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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公司与我签的劳动合同有一项附加条款是:双方规定工作时间,如一方以任何理由违约赔偿对方二个月工资。这样的规定是否是合法的?本人因为对公司的待遇不满,自动离职了,没有事先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自离的当天有补交)。我没上班这段期间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老板说找到接手的人会通知我去交接,后来接手我工作的那个同事联系我过去交接,我当天主动过去公司交接,但老板不让我去交接,还是让我等着,明显就是拖延时间,也没说他到底要怎样,我现在担心他到时候告我。想了解一下如果公司以这个附加条款告我,是否可以胜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其他 2019-02-28 22:18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1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还可以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 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的附加条款可能因违法导致无效,公司是否有拖欠工资?建议您先与公司协商,还可委托律师介入维权,建议来电详谈,我会尽力帮助您。
  • 您好,请问您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呢?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工作时间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您所说的条款可能因为违法无效,具体的我们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够进行判断,您可以电话我告知详情,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方案。
  • 您好,签订劳动合同后您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辞职,您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属于违约,建议您与公司积极协商,如果公司起诉您,您可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在这里回复恐怕不及时,您可电话我说明您的情况,我会给您更详细的解决方案!
  • 《劳动法》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铁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的特殊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所以,通过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特殊情况非常必要。
  • 建议您这边去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进行投诉。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不算做违约,您可以电话我说明具体情况,我会给您更详细的解决方案,咨询免|费。
  • 你好建议与公司协商
  • 您好,请问您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呢,您所说的条款可能因为违法无效,您可电话我说明您的情况,我会给您更详细的解决方案!
  • 你好,你不算违约,所以那个附加条款对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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