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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因公司搬迁到别的城市,本人不去但三年合同满期,公司不给继签合同,我能有补偿吗?

其他 2019-03-25 16:5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你的公司从上海市的徐汇区搬迁到松江区对上海熟悉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当的跨度。而且松江区属于上海市郊交通等条件与属于市区的徐汇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对于你所在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1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 有的,三个月经济补偿
  • 你好,可以主张补偿的
  • 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
  • 公司搬迁的,劳动者不想变更工作地点的,公司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只要不签或没有劳动局的公证都不生效!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 劳动仲裁补偿
  • 三年合同满期,公司不给续签合同,公司给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 您好,正常情况下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您可以得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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