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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名下有一套房产(价值430万,已抵押给银行),我父亲四年前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以此房产为抵押物向杨某借款50万元,利息两分一月(属于高利贷),并对杨某称房子属于他名下,商定一年后还款。现在四年过去,我父亲仅还30万利息,杨某联系到我要以诈骗罪起诉我和我父亲,请问这种起诉成立吗?

银行 2019-04-03 08:5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超出24%的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用承担,已经付的可以抵扣本金。借贷比较复杂,有无本金支付来的证据?有无办理抵押手续?对方所说涉嫌诈骗部分要看具体证据,不一定,对方也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 您好,月息两分在法律上不属于高利贷。您父亲是否涉嫌诈骗需要经过司法程序认定,但可能构成民事欺诈,需要承担责任。这件事在法律上可以与您无关,但需要谨慎处理。
  • 你好,不构成诈骗的,按你所说这个抵押权也没有设立;需要协助,可以跟我联系。
  • 和你无关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民事纠纷,不涉及诈骗。
  • 是否犯罪由法院确定,如果是诈骗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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