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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为1年,但是情况如下怎么办:申诉人为女性,2017年6月开始产假,哺乳假应当于2018年6月中结束。休完产假后,公司要求主动提出离职,申诉人于2017年10月休完产假后提出离职。现在认为,申诉人当时在哺乳期,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故认为当时离职为被逼无奈之举,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三七妇女劳动合同。所以想问:现在是否还能提起劳动仲裁,是否已过申诉时效。(申诉人认为没有过申诉时效,因为按照正常条件,企业最早可以在2018年6月中哺乳假结束后,以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认为申诉时效为2018年6月中—2019年6月中)。谢谢您。

仲裁 2019-03-12 1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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