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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与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该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他 2019-03-21 1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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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员工提出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有经济补偿金;按第37条规定解除的没有经济补金;但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至解除的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用人单位考虑到职工对企业的贡或职工确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时,人性化处理问题,都采用第36条规定与职工协商一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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