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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期满后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公司的补偿条件。公司明确的答复我如不同意公司补偿方案,就不和我解除合同,拖着我。而我患淋巴瘤两年,这次又复发急需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只能同意。而公司又要求我签一份放弃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有补偿事宜的主张及请求的权利。这样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急需钱用只能签了。请问我还可以主张权利吗?恳请回复,谢谢!

其他 2019-04-03 19: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已经签字了,很难再主张了
  • 可以争取,但比较困难
  • 可以主张权利的,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如果公司给出的补偿方案,你已经签字接受,一般反悔也没什么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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