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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本人于数月前在长沙某楼盘以银行按揭方式购入商品房一套,本人与开发商签定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已在房产局备案;本人亦与按揭银行签定《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目前已开始银行按揭。 在《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约定的交付期限为2012年1月30日,并承诺若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开发商需支付违约金。 目前看来,开发商极有可能会延期交房,而且远远超过30日。因种种原因,本人亦想解除此购房合同。是否,界时,一旦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即逾期交房30日以上),本人就可以此诉诸法律,要求解除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那么,在诉诸法律以前,本人需预先准备哪些证明材料?另外,一旦购房合同解除,本人势必也违反了贷款合同,界时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此类案件的胜算又有几成? 盼赐教,谢谢! 魏女士

其他 2011-10-04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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