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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外资公司工作,就职时是直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该外资公司资料: 业户名称:***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企业类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负责人:**(外国人) 2争议是:我在2011年6月下旬准备回去上班(约90天产假)公司在6月上旬写邮件,说辞退我,愿意再支付我6月份的产假工资和额外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金,我不同意(注:我在公司任职20个月后请产假;劳动合同处的公司盖章是“***有限公司”;公司未为我购买社保等) 3我申请仲裁请求事项:要求公司支付最后那个月的产假工资外,还要支付4m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哺乳期工资,支付剖腹分娩费用(广州参保女工回家分娩可以享受2400元的难产限额保险待遇) 4.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11年6月下旬受理了申请,而在7月中旬又取消了该受理,理由是: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说是因为该公司是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我的劳动合同应该是和涉外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的) 请问:该公司私自主张合同权利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在产假期间被解雇了。我该如何维权?怎么样才能让该公司受到相应的惩罚,承担责任?

仲裁 2011-10-04 2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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