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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原先有一合伙人,双方合作生意,因合作方向不一致而分开,书面约定对方补偿本人一笔费用,18年年底付清,但时至如今对方仍借口没钱,采用每月少量支付的办法,拖延至今。请问这种情况如果讨回的话如何进行比较好,起诉时限上怎么界定,约定每日0.5%的补偿金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刑事辩护 2019-04-05 07: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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