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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15%,其他股东联手转移公司资金,并非法占有。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与建筑商合作开发剩余土地,没有通知F参加;公司将部分开发的商业用房低价抵给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未通知F股东,损害F股东利益。请问采取哪些诉讼请求维护合法权益和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其他 2019-04-02 2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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