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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2016年打给原告的,现在原告拿2012年我和他爱人有帐目来往,来证明以前我们之间有借贷关系,法院就判我输。我和原告六年来从没有银行来往,和他爱人银行名细也没有任何多余的部分,法院这样判我输,对吗?

刑事辩护 2019-04-14 19: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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