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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所述,是否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所谓合理期限一到,出租人就得返还租凭呢,出租人就不再承担责任了么? 如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签订了两年合同,现住了三个月,出租人就用上述程序要承租人返还房屋。对承租人来讲是不是太不公平。 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就等于放弃了两年的租用权吗?

其他 2009-05-18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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