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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单位给员工规定提前10分钟上班,早上跟下午都提前10分钟,在劳动法中属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上个月我有几次是7点53分左右来的,工资中每次扣5元,合理吗?

其他 2019-04-21 2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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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仲裁补发工资、赔偿金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至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到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向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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