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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10年3月份进入某家国有企业的,签订了一份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此合同并没有载明所有的必备记载事项,因此内容并非十分规范。单位也并没有把其中一份交由我本人保管,我甚至不知道在我签了那份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是否也在上面签字盖章。2011年3月份合同到期后,我又签了一份同上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交一份给我。直至2011年10月,单位突然拿出另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要我签(时间是2011年3月3日至2014年3月2日),理由是劳动法规定第二次劳动合同必须签订3年以上,所以之前2011年3月份签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作废。请问我是否有权拒签这个3年的合同?此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我不签这份合同,之前两份是否有效?到2012年3月此单位是否必须得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之前两份合同无效,那么我之前两年在此单位的权益该怎样保护?谢谢!

其他 2011-11-03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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