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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甲(爷爷),乙(奶奶) 三个子女:A(儿子)、B(女儿)、C(儿子) 孙子:X,是C的儿子 单位以前分给甲(爷爷)一套房产,98年以3万余元向单位购入,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房屋所有权人是甲(爷爷)。老两口另有现金遗产若干。 日前甲(爷爷)病重,立下遗嘱(遗嘱为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未经过公证)。 遗嘱中说明房产归X(孙子)所有,乙(奶奶)享有房产居住权直至去世。其余现金财产归乙(奶奶),没有任何直接留给三个子女A、B、C的财产。 请问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该处房产是否应认定为甲(爷爷)乙(奶奶)的共同财产?甲(爷爷)是否能够单方处置该处房产?甲(爷爷)乙(奶奶)均明确希望房产留给X(孙子),应如何做才合法有效?

其他 2011-10-09 17: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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