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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重整程序的性质

其他 2019-08-29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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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程序——上市公司破产程序  1、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  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2、破产财产的评估  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4、破产债权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附期限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  损害赔偿金。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1、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2、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  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5、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法院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环节有:  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法院接受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4、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如接管企业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登记、审核申报债权,追回属于债务人财产等;  5、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制定相关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6、管理人实施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等;  7、法院宣告破产;  8、管理人制定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方案实施;  9、破产程序终结;  10、注销企业。 
  •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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