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2000年婚入南京籍人员,我和老婆一直和丈母娘住在一起。2003年丈母娘家拆迁,以我老婆名誉,村里分了一块地皮让我们自己盖房子。2007年我与老婆离婚,我只要了孩子抚养权尽身离开。期间我户口一直在村里,2010年10月份村里给了我一万元,说是人口安置费。2011年也就是现在,村里又拆迁了,之前我在村里买了别人家一处30多平米房子。现在村里以我已安置过为理由,拒绝安置我。请问他们这种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征地补偿 2011-10-10 2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