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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当地以及劳动法规定晚婚晚育婚假为15天但是公司只给10天说是按公司规定进行更改只有10天这是合理的吗?劳动法规定的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更改吗

其他 2019-05-20 11: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 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晚婚婚育的,可以享受婚假跟产假,并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因为你和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带薪休假待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 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
    产假期间若经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也应包括这些天数的,不能将这此天数排除外。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 再加上前后三个周末,你就有16天假期了。
    根据单位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变动,但最少不会少于13天,(有的会把双休日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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