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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主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三年物业服务合同,三年期满后,又与该物业续签了三年。至今年四月续签的合同已经二年了,新当选的业主会以原业主会与原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不到位等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一方面告知所在街道事处,另一方面同时在小区张贴通告,选聘新物业,请问,新当选的业主会做法合理、合法吗?对此,街道办事处应该怎么做?

调解 2009-05-20 21: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能单方解除,该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街道办事处调解无效后,可以告知业主会到法院起诉。
  • 如果物业公司,严重违约可解除合同;如果无重大违约,可解除合同,但同时必须支付违约金。
  • 虽业主委员会更换了新成员,但仍是代表该小区全体居民利益的组织,法律主体上并没有改变,应继续履行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协议。如果物业公司存在违约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仅以成员发生变化而不承认原合同是不合法的。
  • 你如果是物业公司,可以在协商不成时,选择依法维权。我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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