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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已经去世,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母亲为以后不发生房产继承方面的纠纷,决定与我姐弟2人签订一个家庭协议。协议人一共有3方(母亲,我,姐姐)。 主要对一栋私房作出分配,这栋房子是父母一生的心血建造的,土地房产证等户名一直是母亲的名字。母亲决定在她过世后,由我完全继承,但房子动迁后我要给姐姐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在没有动迁之前,我享有完全的居住权和房屋出租等经营所得。 请问,这样签订有效吗?因为房子动迁可以说 是预计将来要发生的事情,可能永远不会动迁。如果姐姐反悔,要求在房子没有动迁之前就主张她那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发生纠纷,我有足够的理由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谢谢!

调解 2009-05-21 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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