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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在有同父异母兄长两人无法而开出独生子女证明信"情况的继承问题:1.二十余年前即父母结婚前父亲与其前妻诉讼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与财产分割已毕;2.二十年前缴纳部分款项父母搬入现房改房中;3.十年前父亲病故之前此房改房尚未完款即房产证事宜未办毕;4.两年前丧偶未改嫁的母亲以“单独所有”之所有权形式于完款后首次取得此房证;5.半年前这位母亲病故;6.现关于这位房主即母亲所留下成年壹子为她本人的初婚独子;7.现这位儿子想办理其母亲名下该房证更名过户的继承权公证却无法开出独生子女证明信;8.请问此子是否可以继续走法律继承公证才能全权单独继承其母房屋?若此路不通则需要改换何种途径并需要准备提交哪些材料?9.若此子无法与其同父异母之外籍两兄长取得联系或无法谈妥又当如何办理余下的房产问题?万望详授!10.江湖救急,多谢多谢!

其他 2019-11-02 00: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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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A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B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 办理房屋遗产继承公证,具体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没有医院证明,可以要求当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卡;户口中如有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页,也可以作为死亡证明使用)。
      2、购房合同原件;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亲和哥哥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时,他们需明确表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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