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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我在乡镇医院开的病假条单位不接受,这样合理吗。劳动法有规定必须要二级以上的医院开的假条才好用吗。

其他 2019-06-03 17: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没有要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假条的相关规定。。
  • 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假工资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在职工患病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劳动合同无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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