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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开了一家小琴行,请了两个员工做销售,因为是小本生意,所以在入职前已讲清楚是没有社保的,员工也同意,但因为其中一个员工发现手脚不干净,她自己在被发现后,也主动说要离职,但因为人手不够,就说招到人接手她的工作后再让她走,但现在她离职了,因为是每月10号出上个月工资的,她是9月30日离职是,九月的工资在10月10日已为她准备好,但她故意不回来收,11号就去劳动局告,说拖欠工资,还说不买社保,要公司补偿,她已工作了三年,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谢谢

其他 2011-10-13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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