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何追回补偿

其他 2019-06-09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取得补偿的方式主要有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提起仲裁等,建议协商为主;如公司支付的劳动报报酬中已包含加班费,并且倒推计算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则不能再主张;反之,如果一周只工作40小时,其它加班时间对应的加班费,用人单位有权予以扣除;第三个问题,公司享有用工自主权,调整工作岗位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般都会支持:生产经营需要、报酬相当、不具有侮辱和惩罚性质,如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行驶相应的权利或采取合理措施。 因你提供的情况尚不具体,如需进一步咨询,可提供更多细节。
  •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徐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