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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从2008年起与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他没有违反劳动法关于可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行为,故用人单位与其再次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李也默认接受,但时隔1年后,小李突然要求公司从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2倍工资。小李的主张成立吗

其他 2019-06-12 11: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未满16周岁的才属于童工,用人单位(除艺术类特殊单位外)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属于违法。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第三次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是不合法的,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吧。
  • 你好,优秀的法学生请自行答题。
  • 您好,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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