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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不给钱找谁,做临时工的

其他 2019-06-13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1、收集相关具有劳动关系及所欠工资的证据。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事情都需要证据。 2、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如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申请最好以书面申请为好),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整改并下达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最终还是不能收回工资就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如有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符合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且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欠薪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支付工资和赔偿损失。
  • 所谓的包工头,一般是指没有国家认定的资质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人。那么在法律上“包工头”是以个人名义招用的工人,原则上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包工头”有义务向所招用的工人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恶意欠薪已经入刑,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包工头”与发包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的发包与承包形式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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