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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7年元月腰椎多处骨折,工伤鉴定为八级,2017年十月查出癌症,现欲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可公司说自己申请没有经济补偿金,要我等2020年九月,即患癌医疗期24个月期满后再谈。但我现在需要医治费用,且不一定活到那天,所以希望现在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相应补偿。请问应怎么办?可获得哪些补偿。谢谢

其他 2019-06-17 11: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动合同期内,自己申请解除,依法没有经济补偿。如单位有违法行为,有补偿。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一)

    单位可解除情况(应说明解除理由):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可解除情况: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 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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